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告 李佳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6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