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蒙志成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林奕翔 律師被告 王宏仁 住○○市○○區○○路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請求被告應於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公告欄刊載道歉聲明15日(下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部分,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另外,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乃聲明請求為回復名譽之處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前開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準此,本件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