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雲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雲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雲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袁雲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4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2年6月10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