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華
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5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文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法官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勤勉工作賺取正當收入,竟利用友人信任並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物,顯見習性及人品不佳,應予譴責。惟考量其坦承犯行,所詐騙之金額不高,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詐得金額新臺幣22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蔡若湘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偵查起訴,檢察官何金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579號被告謝文華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巷0號(另案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文華於民國110年10月初之某日,向不知情之 李佩玲 (所涉詐欺取財犯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謊稱其欲償還欠款,並請李佩玲提供帳戶供其匯款云云,因而取得李佩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佩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 嗣謝文華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蔡若湘實施詐欺取財,致蔡若湘陷於錯誤,匯款新臺幣(下同)2,200元至不知情之 張芸梓 (所涉詐欺取財犯嫌部分,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中,張芸梓再接受謝文華之指示,轉帳2,200元至李佩玲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嗣蔡若湘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文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李佩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另案被告張芸梓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並經告訴人蔡若湘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蔡若湘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張芸梓「LINEP
AYMONEY」會員帳戶資料,及李佩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附卷。足認被告謝文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謝文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詐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檢察官陳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林青屏附表:
編號被害人受騙匯款時間受騙匯款金額(新臺幣/元)受騙匯款至帳戶詐騙方式有無提出告訴1蔡若湘110年10月4日21時0分許2,200元李佩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文華於110年10月4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機制,在名為「天堂火龍窟」之「LINE」交易群組,以暱稱「穎河畔」與告訴人蔡若湘取得聯繫,「穎河畔」向蔡若湘訛稱可以2,200元販賣天堂私服「天堂火龍窟」中之寶物「+5猖狂的橘熾娃娃:黃燄」云云,致蔡若湘因而陷於錯誤,轉帳左列金額至另案被告張芸梓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中,再由張芸梓轉帳至同案被告李佩玲左列帳戶中,嗣蔡若湘要求「穎河畔」交付寶物,「穎河畔」均置之不理,蔡若湘始知受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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