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皓之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具保人 江云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云菁因受刑人鄭皓之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刑保字第10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鄭皓之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受刑人之刑罰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另檢察官亦曾按址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此亦有卷附通知書與送達具保人之送達回證、具保人之當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可佐。惟受刑人雖有前開逃匿之事實,然其已於民國111年7月23日另案通緝到案,並送臺北看守所羈押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受刑人既已在押,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