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思瑜 選任辯護人 李菁琪 律師
諶亦蕙 律師 邱鼎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855、282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犯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罪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犯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罪,處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附表三編號1至3)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經撤回上訴後,原審判決確定)均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由丙○○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至同年月19日間(起訴書及原判
決均略載為108年3月20日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LINE通訊與乙○○(暱稱「堡帝-凡人」)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乙○○於108年3月20日轉帳新臺幣(下同)6,500元(約定價金5,500元,溢付1,000元)至甲○○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甲○○隨後於108年3月25日前,將其所提供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約5公克交給丙○○,擬交付予乙○○,然因丙○○嗣未交付而未遂。
㈡由丙○○於108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5日間,以上開方式與乙○○
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乙○○於108年4月8日轉帳12,000元(約定價金13,000元,扣除前次溢付款1,000元)至甲○○上開帳戶,甲○○隨後於108年4月19日前,將其所提供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約10公克交給丙○○,擬交付予乙○○,然因丙○○嗣未交付而未遂。
㈢由丙○○於108年6月12日至同年月17日間,以上開方式與乙○○
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乙○○於108年6月17日轉帳22,000元至甲○○上開帳戶,甲○○隨後於108年6月21日晚間9、10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徐匯中學站附近,將其所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交給丙○○,擬交付其中1包(毛重23.25公克)予乙○○,然因丙○○於翌(22)日凌晨0時33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與建國南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而未遂。嗣警方循線於108年11月14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之物等物。
二、丙○○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08年5月18日晚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LINE通訊與 杜致佳 (暱稱「RemiTu」)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杜致佳於翌(19)日轉帳5,500元至丙○○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丙○○即於108年6月19日15時13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住處,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約5公克予杜致佳。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經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而其他非供述證據之取得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因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對於其以LINE通訊與乙○○聯繫,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
至3所示,乙○○轉帳金錢至甲○○上開帳戶,及甲○○交其第二級毒品大麻;暨其以LINE通訊與杜致佳聯繫,內容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杜致佳轉帳金錢至其上開帳戶,及其交付第二級毒品大麻予杜致佳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或未遂之犯行,辯稱:我與乙○○之LINE聯繫內容僅在談論性交易事宜,轉帳金錢是性交易的對價,與毒品交易無涉,並未與甲○○共同販賣大麻予乙○○;另我交付大麻予杜致佳,並無賺取差價,應僅成立轉讓毒品等語。
㈡經查:
⒈犯罪事實一交易事實部分⑴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以LINE通訊與乙○○(暱稱「堡帝-凡人」)聯繫,內容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乙○○經被告聯繫,分別於108年3月20日、同年4月8日、同年6月17日,各轉帳6,500元、12,000元、22,000元至甲○○上開帳戶;甲○○則分別於108年3月25日前、同年4月19日前、同年6月21日晚間9、10時許,各交給被告約5公克、約10公克、附表一編號1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為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所述其確有與被告以LINE通訊聯繫及轉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5、408至427頁)、甲○○所述其確有以上開帳戶收款及交給被告大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至20頁)相合;且有附表一編號1、2、13、14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2包,毛重各23.25公克、10.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合計淨重27.92公克乙情,亦有扣案物照片(見他7402卷第43至44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7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832015070號鑑定書(見他7402卷第99頁)可憑;此外,並有相關通訊對話紀錄(見附表二編號1至3「附卷處」欄所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108年11月29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偵27855卷二第115至11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1日函附帳戶基本資料(見他9742卷第19至21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7402卷第27至33頁、偵27855卷一第37至41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他7402卷第41至45頁)在卷可稽。
⑵依被告與乙○○之通訊對話紀錄所示:
①被告於108年3月12日傳送語音訊息,經乙○○回覆「沒問
題」、「如何拿」,復於3月16日、19日詢問「看如何給妳」、「多才是960是嗎」,隨後在3月20日表明「轉好咯」等語(見附表二編號1、①);翌(21)日乙○○再詢問「好像多轉了1000看是不是多一瓶」、「看補100還是見面拿給妳」等語,且傳送其已轉帳6,500元至甲○○上開帳戶之畫面截圖,並交代「Xr到了也跟我說」等語(見附表二編號1、②);嗣被告於3月22日通知「貨到了唷」,並吩咐乙○○「我們紀錄要先收回」、「這很(危險符號)」等語(見附表二編號1、③);隨後乙○○於3月24日傳送「去找妳拿XR」等語,雙方即相約於3月25日見面事宜(見附表二編號1、④至⑥)。
②乙○○於108年3月27日傳送「酒很好喝」、「想要同樣的
兩瓶」、「要兩份啦」等語,經被告回覆「要拿兩份的話可能太少要在湊數量喲」(見附表二編號2、①);乙○○再於3月29日至4月1日傳送「拜託妳咯」、「弄好我轉錢給妳」、「我可以先給妳錢」,且於4月4日詢問「價錢這次總共多少」、「妳再跟我說價錢跟帳號」等語,被告原本回覆「2200」,後來改為「我確定了2600」等語,經乙○○質疑「怎麼那麼少錢」,並強調「上次的兩倍」、「上次一瓶、這次兩瓶」、「要10個」、「2個好少」等語,被告回覆「一個1300哦」、「原本你說兩個我跟你講2600」,乙○○再問「可以跟上次一樣嗎」、「上次1100」、「多轉了1000」等語,經被告向乙○○確認「所以總共是要幾個呢?」、「10還是30」、「然後價位你是希望1100的意思是嗎?」,乙○○表明「這次10」、「拿完再買30」及希望價位為1100等語,嗣被告回覆「我們拿東西都沒有算便宜的」、「我朋友說上次那批貨源沒了這次是荷蘭進來比較好的成本也比較貴1300*10=13000上次多收的1000$扣掉所以是1200
0如果要就12000出如果不要就在把1000退還給你」等語,乙○○則稱「好好好」、「出」等語(見附表二編號
2、②);隨後乙○○於4月8日傳送「轉好咯」,4月12日傳送「到了跟我說喔」等語(見附表二編號1、③);經被告於4月15日通知「到了」,4月18日傳送「要來拿了嗎」、「放久會變質」等語,雙方即相約於4月19日見面事宜(見附表二編號2、④)。
③乙○○於108年6月12日傳送「方便10單位嗎?」,被告回
覆「可以啊我先跟我朋友說」,並於6月14日表示「要先轉喲轉好說聲才會出貨」,6月15日表示「到貨跟你說」等語(見附表二編號3、①);乙○○再於6月17日傳送「要轉帳」、「可是帳號看不到了」、「妳再給我一次」、「轉22000可以嗎?」等語,經被告詢問「22000是20嗎還是你一樣要原本10個」,且傳送甲○○上開帳戶存摺照片,經乙○○回覆「20」,並傳送其已轉帳22,000元至甲○○上開帳戶之畫面截圖(見附表二編號3、②)。
⑶綜觀上開對話內容,雙方顯在聯繫交易某物,第1次(附表
二編號1,即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以「Xr」或「XR」暗指該物,約定數量為5單位,每單位價金1,100元(總價5,500元),因乙○○轉帳6,500元而溢付1,000元,故詢問可否多交易1單位(「好像多轉了1000看是不是多一瓶」),由其補轉差額100元,或見面時再行補付(「看補100還是見面再拿給你」),但未獲被告回應。第2次(附表二編號2,即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以「酒」暗指該物,乙○○以「兩瓶」、「兩份」傳達此次擬交易數量為前次數量的「2倍」(即10單位)之意,然因被告誤認為「2單位」,先後報價2,200或2,600元(每單位價金1,100或1,300元),嗣經確認乙○○之真意,並宣稱此次交易貨源與前次不同(「這次是荷蘭進來比較好的成本也比較貴」),故無法接受乙○○提出每單位價金與前次交易同為1,100元之要求,最終報價每單位價金1,300元,扣除乙○○前次溢付款1,000元後,此次應付總價為12,000元(1,300元×10單位-1,000元),乙○○表示同意,因而轉帳12,000元。第3次交易(附表二編號3,即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每單位價金1,100元,乙○○原本表示擬交易10單位,嗣提高購買數量為20單位,因而轉帳22,000元(1,100元×20單位)等情,至為灼然。
⑷稽之證人乙○○於偵訊時曾表明其向被告購買大麻3次;上開
通訊紀錄,確是其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附表二編號1、④對話紀錄中,其向被告表示「去找妳拿XR」,所謂「XR」即指大麻;108年3月27日其想買兩倍的酒(見附表二編號
2、①對話紀錄),酒是「XR」的意思,也是要買大麻,而被告於4月18日表示「要來拿了嗎」、「放久會變質」(見附表二編號2、④對話紀錄),講的也是大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08至419、414至416、421頁)。佐以乙○○就第3次交易於108年6月17日轉帳22,000元至甲○○上開帳戶後,被告於同年月21日晚間9、10時許,即至新北市蘆洲區徐匯中學附近,向甲○○拿取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且有證人甲○○之證述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9頁);而上開物品於翌(22)日凌晨0時33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與建國南路口為警查獲後,經送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亦有上揭鑑定書可憑(見他7402卷第99頁)。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堡帝-凡人」(即乙○○)在108年6月12日向我詢問,到108年6月17日談妥,他要以1公克1,100元購買20公克大麻,他在那天有轉帳到甲○○上開帳戶等語(見他9742卷第9頁),且於偵查中承認有販賣大麻(見偵27855卷二第23至27頁)。綜上事證,足認上開被告與乙○○間之LINE通訊對話紀錄,係在聯繫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事宜,對話紀錄中之「Xr」(或「XR」)、「酒」均是大麻之暗語,「單位」則指大麻之公克數量,亦即:雙方第1次(即犯罪事實一、㈠)約定以5,500元交易大麻5公克(乙○○溢付1,000元);第2次(即犯罪事實一、㈡)約定以13,000元交易大麻10公克(乙○○扣除前次溢付款,轉帳12,000元);第3次(即犯罪事實一、㈢)則約定以22,000元交易大麻20公克甚明。被告嗣改口辯稱上開聯繫內容僅在談論性交易之事宜,乙○○轉帳金錢為性交易之對價云云,惟與上述客觀事證明顯不合,並與其在偵訊時所稱乙○○轉帳至甲○○上開帳戶的錢,與性行為完全沒有關係等語亦屬矛盾(見偵27855卷二第29頁),顯係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⑸經本院勘驗證人乙○○於108年11月14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確認其曾表明向被告購買大麻3次、「XR」及「酒」均指大麻、被告傳送「要來拿了嗎」、「放久會變質」亦指大麻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所附譯文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08至419、414至416、421頁);嗣乙○○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匯錢目的是要約被告見面,在偵訊時並沒有講要買大麻,筆錄記載與其當時所述不一致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52至353頁),顯與卷證不合。至於乙○○於偵訊時所述當初並未與被告約定大麻數量;聯繫目的不是為了大麻,而是與被告為性行為;對話紀錄中「酒」隱涵性交易;「兩份」包含與被告相處兩倍長時間之意;「10個單位」亦有暗指性交易時間,大概3小時云云(見本院卷一第411至41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稱其與被告從頭到尾只談性交易,沒有提過大麻之事;「酒」是指性交易,「兩瓶」是指兩倍時間,「10個單位」亦指時間,為2個小時或4個小時,印象中10個單位是1萬元;「單位」與「瓶」指的都是時間,1瓶是4個小時,第1次是3千或5千元,第2次開始1瓶就是1萬元;被告當時提及「荷蘭」等語,可能是想多要錢的意思,其不知是什麼意思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54至357頁),前後所述難認一致,且與上開對話內容所呈客觀意旨亦明顯矛盾,辯護人執以主張被告與乙○○間僅存在性交易關係云云,亦無可採。
⑹被告先後3次以上開方式與乙○○聯繫交易大麻事宜,均尚未
實際收受大麻乙情,迭據證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偵27855卷一第29至31頁、本院卷一第3
52、408頁)。其中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向共犯甲○○取得大麻後不久,隨即為警查獲,此部分交易尚未完成,甚為明確。至於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被告向甲○○取得大麻後,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已將大麻交付予乙○○,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因認上開3次毒品交易,被告均未完成毒品標的物之交付。至於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雖不無未經實際取得先前所購買之大麻(犯罪事實一、㈠、㈡),卻持續轉帳購買(犯罪事實一、㈡、㈢)之疑。惟乙○○是在被告工作之按摩店認識被告,並有意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此據2人供明在卷;佐以其2人在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對話中,亦可見乙○○購買毒品時,同時向被告傳送關懷及感謝陪伴之訊息,因認在此情形下,縱使被告先前或有拖延,而未完成大麻之交付,亦不足以推翻上開事證,逕以被告未交付大麻,排除其等再有毒品交易約定之事實,併此敘明。
⒉犯罪事實二交易事實部分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LINE通訊與杜致佳(暱稱「RemiTu」)聯繫,內容如該附表編號所示;杜致佳於翌(19)日轉帳5,5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嗣被告於108年6月19日15時13分許,在其上址住處,交付第二級毒品大麻約5公克予杜致佳等情,為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杜致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述情節(見他9742卷第229至231頁、原審卷一第229至231頁)相合,且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此外並有相關通訊對話紀錄(見附表二編號4「附卷處」欄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見他9742卷第11至12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行108年8月20日函附帳戶基本資料(見他9742卷第13至1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⒊營利犯意之認定⑴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為法律嚴禁之違禁物,凡持有、轉讓者,即足以構成犯罪,惟社會上不乏染有施用毒品惡習者,因有取得毒品之需求,致衍生非法地下交易活動,形成特殊的交易管道。考量交易活動,本以追求獲利為常態,遑論毒品交易之特殊性,尤其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莫不嚴厲查緝毒品犯罪,在一般情形下,賣方願意鋌而走險進行毒品交易,應係基於營利之意思,倘無利可圖,自無甘冒犯罪遭查獲之風險,平白無故僅按成本價量交付轉讓。且販賣毒品一般均係私密進行,其實際利得經常難以查得實情,即便未能查悉販賣毒品之確切利得金額,但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而確未牟利者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查乙○○係在被告所任職之按摩店與被告認識;杜致佳則是透過交友軟體而認識被告,案發時認識不到1年等情,業據乙○○、杜致佳證述在卷(見偵27855卷二第11頁、他9742卷第229頁),均無特殊情誼可言,被告若非具有營利認識,實難認其有何干冒為警查獲風險,出面聯繫並負責交付毒品之可能。參以證人即共犯甲○○所述:大麻中間價差是我與被告一起賺,我們對分,一人一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頁),益徵被告確有販賣營利之意圖。縱甲○○於收款後,尚未實際朋分應得利潤予被告,僅屬被告已否取得本案犯罪所得之問題,無礙其營利犯意之認定。
⑵辯護人固辯以:①比較法曾有學術文章針對毒品交換態樣提
出「User-Dealer」概念,國內亦有學術文章指出施用毒品習慣者時常互通有無,有時未獲取利益;②以大麻為關鍵字檢索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可知108年間大麻單價之平均值及中位值為每公克1,100元,與本案被告轉讓大麻予杜致佳之價格相當;③依杜致佳所述,其自己不願與毒品上游接觸,被告始未向其告知毒品上游之聯繫方式,且杜致佳與被告為好友,有相當之信賴關係,因好奇想嘗試大麻,遂請被告幫其購買,是被告僅是代為購買,大麻所有權並未移轉予被告所有等語。惟查:①個案情節互有不同,本難一概而論,本案為杜致佳單方向被告購買毒品,查無事證足認雙方有何交換毒品或互通有無情事,尚難引用辯護人所指之國內外學術文章,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②販賣毒品一般均係私密進行,交易之毒品可任意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加以調整,且交易毒品之獲利方法亦不限於賺取差價一端,辯護人所指檢索108年間大麻單價之平均值及中位值,姑不論其正確性,亦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論據。③杜致佳是透過交友軟體而認識被告,案發時認識不到1年(見他9742卷第229頁),難認有何特殊情誼,使被告願意干冒為警查獲風險,出面聯繫並負責交付毒品。毒品買賣者使用之語彙不一而足,尚難僅憑買方以諸如「幫我買」、「幫我拿」等語傳達購買意願,遽謂賣方係以原價代為購買,或單純為買方占有取得毒品。至於賣方是否願意與毒品上游接觸,核與買賣雙方間交易關係之成立無涉。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第4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後規定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
㈡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共3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為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共同正犯、單獨正犯
⒈按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本案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係由被告負責與購毒者乙○○聯繫接洽,而由甲○○使用其名下帳戶向購毒者收取毒品價金,待乙○○將毒品價金轉入甲○○之帳戶而完成收款後,再將毒品交給被告交付予乙○○,已如前述。參以甲○○所述:(有無與被告約定,若有人欲向被告購買大麻,由你提供大麻給被告,由被告轉交給購買者,購毒價金直接匯款到你名下帳戶?)有,但我不知道被告會把大麻給誰等語(見偵27855卷二第34頁)。可知在此犯罪結構中,被告係分擔實施與購毒者達成買賣合意、交付毒品標的物等構成要件行為,顯以自己犯罪意思而共同參與,並利用甲○○之提供毒品及收受價金行為,以達成犯罪之目的,因認此部分被告與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縱甲○○未確知實際販賣對象,亦未親自與乙○○實際接觸,然其既有透過被告與第三人進行毒品交易之合同意思,且共同正犯之成立,本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揆諸上開說明,仍無礙此部分共同正犯之成立。辯護人主張本案毒品交易關係僅存在於被告與甲○○間,難認可採。
⒉至於犯罪事實二部分,舉凡聯繫毒品買賣、收取毒品價金
及交付毒品標的物等,均由被告一人完成,縱此部分毒品來源為甲○○(另詳下述),亦難認甲○○有何參與此部分販毒之合同意思;又被告上開基於營利犯意所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並無成立幫助犯之可言,自屬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單獨正犯。辯護人主張被告此部分可能成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云云,亦無足取。
㈣刑之減輕
⒈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被告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
惟未交付大麻而完成販賣,為未遂犯,惡害較既遂犯為輕,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
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意旨,在鼓勵被告供出所涉案件之毒品來源,以落實毒品追查,俾有效斷絕毒品供給,杜絕毒品氾濫。倘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即有本條項規定的適用。本案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被告係與甲○○共同販賣,由甲○○負責提供大麻;至於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稱其販賣予杜致佳之大麻來源,亦是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3頁),審酌交易標的均是大麻,且犯罪事實二之交付大麻時間(108年6月19日),與被告因實行犯罪事實一、㈢所示販毒向甲○○取得大麻之時間(108年6月21日)接近,且查無證據足認被告另有其他大麻來源,因認被告所述可採。而被告於108年6月22日凌晨0時33分許為警查獲後,隨即供出其大麻來源為甲○○,除提供甲○○之行動電話號碼、IG及LINE帳號外,並以照片指認共犯甲○○涉案等情,有警詢筆錄、手機畫面截圖及指認照片可憑(見他7402卷第23至24、47至53頁),檢警並因而查獲共犯甲○○,雖檢察官僅就其與被告共同販賣毒品予乙○○部分提起公訴,然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認被告及時供出所涉案件之毒品來源,已達落實毒品追查,有效斷絕毒品供給,及杜絕毒品氾濫之立法意旨,爰從寬適用該條項規定,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遞減其刑,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減輕其刑(該條項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刑法第66條規定得遞減或減至三分之二)。又被告固曾於偵查中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惟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犯行,核與偵查自白減刑之要件不合,無從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⒊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必於審酌一切
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亦即應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是否輕微,並斟酌法定最低刑度是否過於嚴苛,整體判斷有無顯可憫恕之情事。又所謂法定最低刑度,通常固指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之情形,則應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而言。申言之,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該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所論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經適用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後,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另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部分),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審酌全案情節,被告共同或單獨販賣大麻,並無特殊之原因或環境,所為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已造成相當危害,難認犯罪情節輕微,縱被告年紀尚輕,前無犯罪科刑紀錄,非屬中大盤毒梟,販毒數量亦非甚鉅,亦可在上開遞減或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內妥適斟酌量刑,並無科以減刑後之最低法定刑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併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三編號4)部分㈠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檢警因而查獲甲○○,此部分亦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且經依該條項規定減刑後,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俱如前述(見上開二、㈣、⒉、⒊)。原判決就此部分,漏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乃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難認允洽。被告提起上訴,爭執營利犯意,固無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上;惟其主張改判較輕之刑,此部分上訴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及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甫滿18歲,前無
犯罪科刑紀錄,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對價、已實際取得之不法利益、犯罪後之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工作收入情形、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254頁、本院卷一第317至3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有期徒刑2年6月。且就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所處之刑(另詳下述),審酌其罪數為4罪,基本罪名均相同,聯繫手法亦相近,犯罪相隔時間約3月,全部販賣對象為2人、毒品種類均是大麻等情,予以綜合整體評價,並考量法律目的、法律秩序理念及卹刑之刑事政策,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又此部分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要件不合,且其他各罪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無從宣告緩刑。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難認有據。
㈢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持以與杜
致佳聯絡本案販毒事宜所用之物,有被告之供述可憑(見原審卷一第70頁),並有相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參,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此部分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已向杜致佳收取毒品對價5,500元,為
本案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此部分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至於附表一編號1、3至14所示扣案物,核與此部分犯行均無關聯,爰均不在此部分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銷燬。
四、駁回上訴(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㈠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適用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等規定,審酌被告當時甫滿18歲,年紀尚輕,販毒數量有限,價格非鉅,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說明:1、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電子磅秤1台,為甲○○持以共同犯此部分販賣大麻所用之物,業據甲○○供承在卷(見原審卷二第70頁),且其上沾附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稽(見偵27855卷二第101頁),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因毒品殘渣難以與電子磅秤完全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最後一次販賣即附表三編號3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2、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2、13所示之行動電話各1支,為被告及共犯甲○○持以聯絡本案販毒事宜所用之物,有被告、甲○○之供述可憑(見原審卷一第70頁、卷二第72頁),並有相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參,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此部分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3、乙○○轉帳金錢至甲○○上開帳戶後,查無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朋分任何利潤,尚無沒收追徵被告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4、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大麻2包,業經原審另案以108年度簡字第2256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並執行完畢(見本院卷一第107頁),既已滅失,不予宣告沒收銷燬。5、至於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扣案物,核與此部分犯行均無關聯,爰均不在此部分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銷燬。經核原判決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一再爭執其與乙○○僅有性交易關係,矢口否認此部分販
賣毒品未遂犯行,惟所辯均不足採,業經本院論駁如上。此外,被告另以其自小由外祖母撫養,母親長年罹患精神疾病並持有重大傷病卡,被告自14歲即獨自打工賺取生活費等由,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云云。惟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原審適用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後,敘明其審酌之上述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5月、1年6月,已屬從輕量刑,難認有何量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情形。被告所指上開情詞,或未脫原審量刑審酌範圍,或與本案罪責程度欠缺重要關聯性,均不足撼動原審行使裁量權之適法性。從而,被告徒以前詞,提起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建鈺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含包裝袋2個)毛重分別23.25公克、10.4公克,驗餘合計淨重27.84公克。2蘋果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8PLUS,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3大麻1包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毛重5.353公克,淨重4.5公克,取樣0.0014公克鑑驗,餘重4.4986公克,檢出大麻成分。4裝有大麻之鐵盒1個內含之黃綠色乾燥碎屑以警方提供之空袋包裝(參見偵27855號卷一第51、73、75頁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物照片),毛重0.82公克,淨重0.388公克,取樣0.0021公克鑑驗,餘重0.3859公克,檢出大麻成分。5大麻研磨器1個內含之黃綠色乾燥碎屑以警方提供之空袋包裝(參見偵27855號卷一第51、73、75頁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物照片),毛重0.451公克,淨重0.031公克,取樣0.0005公克鑑驗,餘重0.0305公克,檢出大麻成分。6大麻吸食器2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大麻成分。7蘋果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11,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8捲菸器1個9捲菸紙1包10ACER廠牌黑色電腦1臺11濾嘴14支12OPPO廠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13蘋果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6PLUS)14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之電子磅秤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大麻成分附表二:
編號對話紀錄附卷處1①108年3月12日(二)黃(指被告丙○○,下同):(傳送語音訊息4秒)(下午3:27)陳(指乙○○,下同):超可愛(下午3:28)很準啊妳(下午3:29)沒問題(下午6:58)如何拿(下午6:58)妳我昨晚找妳妳休息(下午6:59)好點沒有(下午6:59)當然好(下午8:03)108年3月16日(六)黃:可啊(下午12:10)陳:我真的外行當中間人很不知所措(下午2:10)黃:嗯嗯(下午6:44)陳:看如何給妳(下午8:54)何時有班(下午8:54)黃:下禮拜二跟五不在(下午9:13)陳:好哦(下午9:33)108年3月19日(二)陳:多才是960是嗎(下午2:55)108年3月20日(三)陳:轉好咯(下午12:26)黃:好(下午12:53)他9475卷29至31頁②108年3月21日(四)陳:想妳了(上午12:33)黃:我知道你一直都很想我呀(上午1:10)陳:被妳發現了回家小心安全喔(上午3:31)黃:哈哈好(上午10:12)陳:好像多轉了1000看是不是多一瓶不然就下次補(下午3:10)黃:我跟我朋友確認一下(下午6:47)他要查的話會比較不方便唷(下午7:09)陳:抱歉抱歉看補100還是見面拿給妳(下午7:45)黃:好啊(下午7:47)陳:(傳送轉帳6,5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畫面截圖)(下午7:48)真的抱歉轉錯(下午7:48)妳人好點沒有(下午7:49)黃:好點了(下午7:59)陳:妳真好(下午8:47)到了敲我(下午8:47)黃:我在店裡了(下午8:47)陳:好的(下午8:47)Xr到了也跟我說(下午8:47)黃:好(下午8:48)他9475卷34至37頁③108年3月22日(五)黃:貨到了唷(下午2:44)我們紀錄要先收回(下午2:44)這很(危險符號)(下午2:44)陳:好(下午3:26)黃:謝囉(下午3:27)陳:我去看妳(下午3:27)黃:什麼時候(下午3:29)陳:看妳有班時(下午3:43)妳今晚在哪(下午3:58)黃:(傳送語音訊息4秒)(下午6:42)陳:等你有空(下午8:10)隨時敲我(下午8:10)黃:好(下午8:11)他9475卷37至38頁④108年3月24日(日)陳:小美女今天在店裡嗎(下午11:10)去找妳拿XR(下午11:10)黃:在(下午11:15)到一點(下午11:15)陳:有帶來嗎(下午11:16)黃:我東西不戴身上(下午11:16)在家(下午11:16)陳:如果晚點見面拿方便嗎(下午11:16)安心我不會騷擾妳(下午11:16)我還在顧店不知道一點來不來的及(下午11:17)是一點最後預約嗎(下午11:17)(傳送圖片)(下午11:17)黃:到一點就結束(下午11:17)等等哦(下午11:17)陳:好(下午11:17)黃:(傳送圖片)(下午11:17)今天只到一點就結束(下午11:18)啊我下班朋友會來我家(下午11:18)看要不要約下班之後畢竟東西是在我家(下午11:18)陳:不會上去吵妳拉(下午11:18)黃:我在拿給你(下午11:18)陳:除非你有空下次我們出去我另外給妳錢(下午11:19)好(下午11:19)黃:看你啦我今天要分貨重量(下午11:19)陳:妳到家敲我我過去(下午11:19)哇(下午11:19)黃:好(下午11:19)沒問題(下午11:19)到家再跟你說(下午11:19)陳:好好奇喔(下午11:20)沒見(下午11:20)過(下午11:20)他9475卷38至43頁⑤108年3月25日(一)陳:忙完敲我喔(上午2:10)黃:到家(上午2:11)陳:妳先休息(上午2:18)弄好我再過去(上午2:18)別睡著喔(上午2:18)黃:嗯嗯(上午2:18)陳:謝謝妳(上午2:18)小美女忙完嗎?(上午2:56)黃:還沒(上午2:56)陳:妳家靠近 花博 (上午2:56)什麼路(上午2:56)黃:圓山捷運站二號出口(上午2:56)陳:等妳(上午2:56)好的(上午2:56)黃:我先幫你分配一下(上午2:56)陳:敲我我再過去(上午2:56)黃:你從哪過來(上午2:57)陳:麻煩妳(上午2:57)民權西路站(上午2:57)黃:很近(上午2:57)那等我(上午2:57)陳:是啊(上午2:57)好的(上午2:57)黃:我先幫你用好再跟你說(上午2:57)陳:謝謝妳(上午2:57)他9475卷47至49頁⑥108年3月25日(一)黃:好了(上午3:09)陳:過去咯(上午3:32)黃:好(上午3:33)陳:小美女到咯(上午3:43)黃:等喔(上午3:43)我在對面全家(上午3:44)陳:好(上午3:44)陳:謝謝妳陪我逛全家(上午4:29)開心(上午4:29)有空就敲我喔(上午4:29)出去玩(上午4:29)他9475卷49至50頁2①108年3月27日(三)陳:酒很好喝(下午8:22)想要同樣的兩瓶(下午8:22)這次是一瓶(下午8:22)黃:什麼酒(下午8:50)陳:一樣的啦(下午10:54)妳拿給我的(下午10:54)黃:再+1是麼?(下午10:55)陳:要兩份啦(下午11:31)能通話嗎(下午11:32)總共+2(下午11:32)麻煩妳喔(下午11:33)帳號跟金額(下午11:33)是不是扣1000(下午11:33)108年3月28日(四)黃:你上次匯多少(上午3:04)陳:6500(上午3:05)看這次多少(上午3:05)我可以去公司拿給妳(上午3:05)點你(上午3:05)新造型照片超可愛(上午3:06)黃:要拿兩份的話可能太少要在湊數量喲(上午4:24)陳:看妳方便配合妳(上午7:17)他9475卷52至53頁②108年3月29日(五)黃:(傳送語音訊息4秒)(上午4:21)陳:拜託妳咯(上午4:44)我拿錢給妳(上午4:44)108年3月31日(日)陳:弄好我轉錢給妳(上午5:08)108年4月1日(一)黃:(傳送語音訊息4秒)(下午8:11)陳:我可以先給你錢(下午8:13)謝謝美女(下午8:13)黃:(傳送語音訊息4秒)(下午8:14)陳:拜託妳咯(下午8:26)妳人真好(下午8:26)108年4月4日(四)黃:(傳送語音訊息12秒)(下午8:14)陳:當然好(下午8:14)價錢這次總共多少(下午8:14)帳號再給我一遍(下午8:15)黃:(傳送語音訊息2秒)(下午8:15)陳:這幾天忙翻(下午8:15)都沒上去(下午8:15)黃:好等喔(下午8:15)陳:227?(下午8:15)黃:2200(下午8:15)陳:通話方便嗎(下午8:15)怎麼那麼少錢(下午8:16)何時有班去找妳(下午8:17)上次的兩倍(下午8:17)上次一瓶這次兩瓶(下午8:17)妳看看(下午8:17)黃:不方便喲(下午8:18)陳:我知道(下午8:18)妳安排看看(下午8:18)我不會突然撥電話安心(下午8:18)黃:今天有班哦(下午8:19)陳:好(下午8:21)要兩倍妳再跟我說價錢跟帳號(下午8:21)黃:我確定了2600(下午9:46)(傳送台北富邦帳戶存摺照片)(下午9:47)陳:怎麼那麼便宜(下午10:54)要10個(下午10:54)108年4月5日(五)黃:好,幫你跟他說了(上午2:40)下禮拜才會拿到喲(上午2:40)陳:沒問題(上午2:40)10喔(上午2:41)00000-0000=10000對嗎(上午2:41)黃:不是呀(上午2:41)你原本說2個(上午2:41)陳:多少(上午2:41)兩倍啦(上午2:41)傻瓜(上午2:42)跟他改一下(上午2:42)抱歉(上午2:42)2個好少(上午2:42)黃:所以你總共要10個是嗎(上午2:42)陳:對啊(上午2:42)好嗎(上午2:42)黃:一個1300喔跟你確認(上午2:42)原本你說兩個我跟你講2600(上午2:43)所以一個1300(上午2:43)確定一樣10個是嗎(上午2:43)陳:可以跟上次一樣嗎(上午2:43)我跟他講好了(上午2:43)黃:價錢嗎?(上午2:43)陳:接下來再改價錢(上午2:43)不然我要自己墊(上午2:43)只是好意幫他忙(上午2:43)上次1100(上午2:44)但轉錯(上午2:44)多轉了1000(上午2:44)黃:多轉1000是吧(上午2:44)陳:是啊(上午2:44)所以如果可以(上午2:44)黃:嗯嗯好(上午2:44)陳:這次00000-0000=1000(上午2:44)他還想要30個(上午2:45)這次拿完(上午2:45)安心(上午2:45)黃:所以總共是要幾個呢?(上午2:45)10還是30(上午2:45)陳:這次10(上午2:45)拿完再買30(上午2:45)30不急(上午2:45)黃:然後價位你是希望1100的意思是嗎?(上午2:46)陳:是啊(上午2:46)方便嗎(上午2:46)因為跟他講了(上午2:46)我只是幫忙(上午2:46)如果還要自己墊(上午2:46)很可憐(上午2:46)黃:那你就跟他說價錢剛剛報錯1個是1300(上午2:47)陳:我講看看(上午2:48)黃:我們拿東西都沒有算便宜的我朋友也只是幫我(上午2:48)陳:因為上次1100(上午2:48)我知道(上午2:48)真的抱歉(上午2:48)我沒有要計較啦(上午2:48)對不起(上午2:48)黃:好(上午3:24)陳:麻煩妳了(上午3:46)黃:我朋友說上次那批貨源沒了這次是荷蘭進來比較好的成本也比較貴1300*10=13000上次多收的1000$扣掉所以是12000如果要就12000出如果不要就在把1000退還給你。(上午8:30)陳:當然好都講好了麻煩妳(上午8:53)真的抱歉(上午8:53)好好好(上午8:53)出(上午8:53)他9475卷53至63頁③108年4月7日(日)黃:(傳送台北富邦帳戶存摺照片)(上午10:54)錢要先匯貨預計下禮拜到不會很快喔(上午10:55)陳:等等就匯剛起床遇到連假剛好忙忙(下午4:01)謝謝妳(下午4:01)108年4月8日(一)陳:已經賺(轉)好咯(下午7:51)謝謝妳(下午7:51)轉好咯(下午7:51)108年4月9日(二)黃:好ㄉ(上午4:20)陳:謝謝妳(上午9:03)108年4月12日(五)陳:妳好(下午4:24)到了跟我說喔(下午4:25)謝謝妳(下午4:25)黃:嗯(下午6:33)陳:謝謝小美女(下午11:20)他9475卷63至66頁④108年4月15日(一)黃:到了(下午7:54)108年4月16日(二)陳:看妳方便(上午12:24)取一樣地方嗎?(上午12:24)黃:嗯(上午2:15)108年4月18日(四)陳: 小可愛 妹忙嗎?(下午11:11)黃:上班唷(下午11:26)要來拿了嗎(下午11:26)放久會變質喲東西在家(下午11:27)陳:當然好啊(下午11:28)什麼時候拿(下午11:28)看妳(下午11:28)我配合(下午11:28)妳幾點睡(下午11:28)108年4月19日(五)黃:不一定欸下班之後來找我拿ㄋ?(上午12:40)陳:好(上午1:14)到家敲我(上午1:15)黃:嗯嗯嗯(上午1:23)陳:小可愛到家沒(上午4:24)黃:我五點才下班哦(上午4:31)陳:沒問題(上午4:31)是我麻煩妳(上午4:31)到家敲我(上午4:31)對不起讓你累累(上午4:32)黃:哈哈好(上午4:32)到家再跟你說(上午4:32)陳:要我載妳嗎(上午4:53)黃:到家(上午5:15)陳:好(上午5:15)巷口嗎(上午5:15)到咯(上午5:21)小美女(上午5:37)睡著了啊(上午5:37)小可愛我在巷口喔(上午5:42)黃:等等(上午5:45)陳:沒關係(上午5:45)陳:妳今天超美(上午5:50)謝謝妳(上午5:50)他9475卷66至72頁3①108年6月12日(三)陳:方便10單位嗎?(上午5:02)謝謝妳(上午5:03)黃:可以啊我先跟我朋友說(上午8:57)108年6月14日(五)陳:好(上午12:27)黃:要先轉喲轉好說聲才會出貨(下午5:55)108年6月15日(六)陳:好的(上午6:01)很快(上午6:01)錢拿到(下午8:27)我今天下班轉給妳(下午8:27)真的謝謝妳(下午8:27)黃:好的不會~到貨跟你說(下午9:03)他9475卷74至75頁②108年6月17日(一)陳:妹我剛忙完(上午5:21)要轉帳(上午5:21)可是帳號看不到了(上午5:21)妳再給我一次(上午5:21)轉22000可以嗎?(上午5:21)對不起遇到周末比較忙(上午5:22)沒開玩笑(上午5:32)黃:22000是20嗎還是你一樣要原本10個(下午12:12)沒關係(下午12:12)(傳送台北富邦帳戶存摺照片)(下午12:13)陳:20(下午2:25)(傳送轉帳22,000元至台北富邦帳戶畫面截圖)(下午2:28)弄好咯(下午2:28)謝謝妳(下午2:28)108年6月22日(六)陳:在嗎?(上午3:22)看看錢有沒有收到喔(上午3:22)他9475卷75至78頁4①108年5月18日(六)杜(指杜致佳,下同):有機會的話幫我拿5g草900的(下午7:28)感謝(下午7:28)黃:喔好啊我幫你問(下午8:19)杜:感恩(下午8:20)黃:900的上次拿完就沒有了這次進比較好的1100(下午10:25)黃:可以考慮一下荷蘭的(下午10:25)杜:可哦拿5g(下午10:31)btw我只想跟你拿(下午10:48)108年5月19日(日)黃:可以啊(上午8:05)要先匯款唷(下午3:11)你ok嗎?(下午3:11)杜:匯給你我ok(下午3:15)給我你帳號那些吧(下午3:15)黃:(傳送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照片)(下午3:19)通常等一個禮拜左右(下午3:19)杜:好(下午3:19)先謝啦(下午3:20)黃:(傳送語音訊息36秒)(下午3:20)嗯嗯(下午3:20)杜:好哦(下午3:21)我轉好帳會跟你說(下午3:21)黃:好唷(下午3:22)杜:(傳送轉帳5,500元明細資料)(下午3:34)你那應明早入帳(下午3:34)黃:好的(下午3:39)他9475卷81至87頁②108年5月31日(五)杜:是說草我要下下星期後再找妳拿(下午2:59)妳先忙妳的沒事(下午3:00)黃:OK啊(下午10:55)(下略)108年6月15日(六)杜:搬家差不多了吧(上午2:56)下星期或下下再拿草也這兩週工作太忙了(下午2:56)(中略)杜:總之下周再約妳碰面(下午9:21)但妳應該也很忙XD(下午9:21)黃:先約好時間提醒我就不會漏掉啦(下午9:22)杜:恩下周妳幾時比較方便呢?(下午9:22)黃:3(下午9:22)杜:那就先約3吧(下午9:22)下午還晚上?(下午9:22)黃:下午吧。(下午9:23)杜:ok先約3下午(下午9:22)108年6月19日(三)黃:下午幾點呢(下午1:22)杜:三點多如何(下午1:22)黃:看你啦我今天是在剪片時間應該還好(下午1:23)黃:好(下午1:23)OK(下午1:23)杜:那我去找你還是你會來找我?(下午1:24)黃:你來找我好了,因為我晚點還有約(下午1:25)杜:ok(下午1:25)地址給我(下午1:25)然後(下午1:25)沒有然後哈(下午1:26)黃:仁愛路四段91巷25號(下午1:26)杜:ok,我差不多三點多到(下午1:26)他9475卷90至93頁③108年6月19日(三)杜:到了喔(下午3:13)黃:等等喔(下午3:13)我下去帶你上來(下午3:13)杜:好(下午3:13)他9475卷95頁附表三:
編號犯罪事實本院判決1犯罪事實一、㈠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3所示之物均沒收。)2犯罪事實一、㈡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3所示之物均沒收。)3犯罪事實一、㈢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3所示之物均沒收。)4犯罪事實二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