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徐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興傳 等1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