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借名借貸契約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1號原告 詹珠妹
吳善修 吳善純 吳善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嘉永 被告 黃彥睿 被告 姜清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睿等間請求撤銷借名借貸契約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8,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另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上所設定之他項權利(抵押權),而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依本院所調取系爭房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之登載內容,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600萬元,又依前述,系爭房地之價額僅為9,188,100元,故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9,188,1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37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土地│每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面積│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元)│├─────┼─────┼────────┼──────┤│957地號│49900│141│0000000││││││├─────┼─────┴────────┴──────┤│建物課稅│245100+270500+270500││現值│+0000000│├─────┴─────────────────────┤│合計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