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陳月里 代理人 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7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1日屆滿(111年11月20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張禕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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