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6號原告 呂理敬 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俊達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中面積640.005平方公尺部分(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312,042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300元面積640.005平方公尺=5,312,0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12,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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