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271號聲請人 黎嘉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佳輝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人亦未表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聲請人應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