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吳文祥 被告 劉冠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35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中,原告受分配之金額應增列新臺幣(下同)38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180,000元=380,
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準,經核定為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