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30號原告 何勝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金瑞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何金瑞、 何清益 、 何勝明 、 蘇春蘭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