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4年度羅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羅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羅
東簡易庭民國95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38元(依土地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35,920元,乘以占用面積6.02平方公尺計算,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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