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639號債權人 陳黃金蟬 債務人 鄭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本金│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289177│新臺幣│民國100年│民國100年│自民國101年│按年息5%│自民國101年│按年息18%計算││││2,500,000│4月1日│12月31日│1月1日起至清│計算之利息│1月1日起至清│││││元│││償日止││償日止││├──┼────┼─────┼─────┼─────┼──────┼──────┼──────┼───────┤│002│289178│新臺幣│民國103年│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7│按年息5%│自民國105年7│按年息18%計算││││10,000,000│7月2日│7月1日│月2日起至清│計算之利息│月2日起至清│││││元│││償日止││償日止││├──┼────┼─────┼─────┼─────┼──────┼──────┼──────┼───────┤│003│289179│新臺幣│民國100年│民國100年│自民國101年1│按年息5%│自民國101年1│按年息18%計算││││3,500,000│4月1日│12月31日│月1日起至清│計算之利息│月1日起至清│││││元│││償日止││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