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第5550號、第5553號、第5554號、第6268號、第6632號、第7077號、第7282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因另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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