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9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汎
李柏勳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19行、第25行主文欄內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及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欄均已記載被告吳哲汎、李柏勳所犯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19行、第25行主文欄內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