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8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啓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王啓鑌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於108年5月19日17時15分許」更正為「108年5月19日16時56分許」;第5行「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號前」;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王啓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現場勘察照片5張」外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啓鑌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有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被告前案係犯施用毒品罪,與被告本件所犯妨害公務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造成之法益侵害顯然不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罪刑,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口出穢言,自無可取,兼衡被告 素行 (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1份)、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坦認犯行、月薪新臺幣3萬多元、需撫養就讀小學三、四年級之2名小孩、63歲之母親、患有適應障礙合併憂鬱及焦慮(見本院卷附診斷證明書1紙)症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維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544號被告王啓鑌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啓鑌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0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6年5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8年5月19日17時15分許,因其友人李俊德違規停車而遭警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進行交通違規取締職務,不滿員警 高峯嵐 僅對其友人取締,明知在該處實施交通違規取締之警員高峯嵐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白癡」之字句,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高峯嵐(所涉公然侮辱員警個人犯嫌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啓鑌於警詢及偵查│訊據被告王啓鑌雖不否認有│││時之供述│當場表示「白癡」之言語,││││然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伊小孩被警││││察嚇到在哭,伊就很激動,││││就罵伊朋友白癡,警察就說││││伊是在罵警察云云。│├──┼───────────┼────────────┤│2│職務報告、現場蒐證錄影│證明被告確有為上開侮辱警│││錄音譯文1份(另附光│員高峯嵐之事實。│││碟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請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檢察官丁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