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周瓊靚 被告 蘇宗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20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洪柏鑫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宜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