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洪一鈞 訴訟代理人 黃翔彥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