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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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 詹朝昌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0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同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固有明文,惟參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乃明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0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08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為下次開庭做準備云云,並未表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何,本件聲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不能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李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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