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盧定瑋 被告 許宏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