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風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96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1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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