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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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告東崢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天亮 (董事)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容輝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林立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吳俊螢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