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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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0號聲請人 吳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詠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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