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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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陳虹綺 法定代理人 陳泳縉
林庭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原告 李育惠 法定代理人 李義誠 訴訟代理人陳俊男原告 張璟昌 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楊葳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俊男被告 張弘宜
余源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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