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被告龎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