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30號上訴人即被告吉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倉晏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日通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