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 律師
馮昌國 律師 連家麟 律師被告 詹庚辛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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