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7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4,226,22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4,805,93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張永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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