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4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4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標準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