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04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1年05月17日以「棘輪扳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審查期間,參加人於95年01月23日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審查,認未變更實質內容,且為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修正,乃依修正本審查,並於95年03月30日以(95)智專三㈢05051字第095202338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