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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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壹偽造文書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壹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貳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貳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壹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叁編號一、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叁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叁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壹至叁所列期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壹至叁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壹及附表貳編號一、二及附表叁編號一、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就附表貳所列之罪並聲請依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及依減刑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叁所列編號一、三之犯罪減刑後,並聲請與附表叁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依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
二、經核受刑人所犯附表壹及附表貳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及依檢察官聲請卷內所附執行指揮書可知,受刑人該等刑罰均尚未執行,及附表貳編號一、二之犯罪減刑後之刑期均低於有期徒刑6月,故檢察官聲請減刑、就附表貳編號一、二之犯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並定其應執之刑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附表壹所處拘役日數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後,有半日之餘數,因依刑法第72條規定不算,故受刑人刑期減刑後應為二十九日,並予述明。
三、另查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叁編號一、三之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罪、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其犯罪時間皆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18款所列經宣告逾有期徒刑
1年6月即不予減刑之罪,更且受刑人所犯附表叁編號一之犯罪有期徒刑之罪原科處之刑期亦在1年6月以下,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叁編號一、三之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罪、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均係得依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犯罪(附表叁編號三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則不得減刑);而受刑人所犯附表叁編號一至三之犯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2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本應執行至98年,惟受刑人合併計算刑期後於89年即假釋出監,但嗣後該假釋已經撤銷,受刑人現正執行該殘刑中,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2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臺灣臺中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故受刑人所犯附表叁之犯罪既尚未執行完畢,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叁編號一、三之罪聲請減刑,並聲請與附表叁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亦無不合亦應予以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壹┌──────┬─────────┬─────────┬─────────┐│編號│一│││├──────┼─────────┼─────────┼─────────┤│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拘役5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犯罪日期│民國91年間某日│││├─┬────┼─────────┼─────────┼─────────┤│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836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3月30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836號││││判├────┼─────────┼─────────┼─────────┤│決│判決確定│95年5月2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拘役29日││││刑││││├──────┼─────────┼─────────┼─────────┤│減刑後易科罰│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壹││││金之標準│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貳┌──────┬─────────┬─────────┬─────────┐│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民國94年11月17日│││││││├─┬────┼─────────┼─────────┼─────────┤│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625號│95年度訴字第62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3月30日│95年3月30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625號│95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判決確定│95年4月27日│95年4月2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刑││││├──────┼─────────┼─────────┼─────────┤│減刑後易科罰│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壹│││金之標準│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叁┌──────┬─────────┬─────────┬─────────┐│編號│一│二│三│├──────┼─────────┼─────────┼─────────┤│罪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10年│褫奪公權3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13條之1第2項第4款│例第5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80年7月上旬至│民國80年8月某日至│民國80年7月上旬至│││81年5月3日│81年5月3日│81年5月3日│├─┬────┼─────────┼─────────┼─────────┤│最│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後│││院│院││事├────┼─────────┼─────────┼─────────┤│實│案號│81年度訴字第2865號│81年上訴字第2036號│81年上訴字第2036號││審├────┼─────────┼─────────┼─────────┤││判決日期│81年7月13日│81年11月26日│81年11月26日│├─┼────┼─────────┼─────────┼─────────┤││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確├────┼─────────┼─────────┼─────────┤│定│案號│81年度訴字第2865號│81年上訴字第2036號│81年上訴字第2036號││判├────┼─────────┼─────────┼─────────┤│決│判決確定│81年9月4日│81年11月26日│81年11月2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年││刑│││褫奪公權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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