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呂健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參萬零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