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馮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