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連同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沈聲宏 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品檢驗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安保管字第988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沈聲宏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1小包,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有該公司98年8月11日UL/2009/7094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偵查卷宗第55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又因扣案之包裝袋1只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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