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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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1號原告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任勝一 被告 洪憲治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憲治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82,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原告已繳納6,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25,09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