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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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昆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昆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昆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7331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54號),並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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