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周昀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昀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昀諺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7年12月17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73460726號函所附員警報告書及照片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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