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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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楊羽緁 相對人 彭國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 彭苡欣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楊」。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彭苡欣之母,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21日離婚,而兩造另於98年2月2日約定彭苡欣之權利義務由聲請人行使負擔,相對人此段期間內亦未曾盡扶養義務。現聲請人已再婚,為避免聲請人及彭苡欣等之生活受影響,爰依法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詢之彭苡欣亦答稱:「我與媽媽同住,都是媽媽照顧我,生父來看過我6次,很少來。我同意改從母姓」等語。
爰審酌兩造之子女雖從父姓,然其父母於離婚後,皆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照顧責任,況聲請人復已再婚,在基於尊重聲請人意願及考量未來子女健全之心理發展與人格成長下,認為准彭苡欣變更姓氏為母姓對其較為有利,應准彭苡欣變更姓氏為母姓。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