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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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35號聲請人 李彩雲
董糖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董文淵 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李彩雲為被繼承人之母,聲請人董糖妮為被繼承人之妹,因自願拋棄繼承,爰提出家事聲請拋棄繼承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准予備查,又被繼承人之配偶 莊明如 、女兒 董羽桐 因沒有聯絡,故無法通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權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董文淵於112年6月12日死亡,而據聲請人提出到院之繼承系統表顯示,董文淵之第1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為 董峻宇 、 董芳綺 、董羽桐3人,惟於112年8月2日除董峻宇、董芳綺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董羽桐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因聲請人李彩雲係被繼承人之母,為第2順序繼承人,聲請人董糖妮為被繼承人之妹,為第3順序繼承人,而聲請人李彩雲、董糖妮為本件拋棄繼承聲明時,尚有第1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董羽桐未為聲明拋棄繼承,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李彩雲、董糖妮尚非被繼承人董文淵之繼承人,從而,其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