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44號原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6年
1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