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朱淑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陸佰伍拾
貳元,及其中參萬零參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