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秀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繳納聲請費,且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之子 黃上科 ,是否有於學校或他處工作之所得或有領取獎學金?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或匯款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