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581號聲請人 黄秀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股票字號(84NX0000000-0抑或84NX000000-0),若是84NX0000000-0並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