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龍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龍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龍泉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所為3次毀損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即被告之前僱主 蘇靖騰 間有金錢糾紛,心生不滿,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於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地,分別持榔頭砸毀如附件附表編號1、3所示告訴人所有之自小貨車大燈、擋風玻璃,及持榔頭砸毀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由告訴人所管領使用、告訴人友人 陳建呈 所有之自小客車(經陳建呈出具委託書委由告訴人全權處理本案、提出告訴,見警卷第23頁)之擋風玻璃,致造成一定之財產上損害,被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量其本案各次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等犯罪情狀,及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之損害等情,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油漆工、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三、又被告供本案各次毀損犯行所用之榔頭1支,為被告所有,然並未扣案、且現已丟棄等情,業據被告自陳甚詳,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是該榔頭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各次犯罪所用之物,然既經被告丟棄,且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本院認無沒收之必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9229號被告周龍泉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0
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龍泉與前僱主蘇靖騰有金錢糾紛,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至系爭車輛停放地點,以榔頭敲打蘇靖騰所有或使用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致各該車輛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毀損,致生損害於蘇靖騰。
二、案經蘇靖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龍泉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蘇靖騰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車損照片共5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維修收據正本3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被告先後所為3次毀損行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志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受損車輛系爭車輛停放始點、地點犯罪時間告訴人發現系爭車輛受損時間車輛受損情形1告訴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民國109年8月7日19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友人住處前109年8月8日3、4時許109年8月8日7時許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前方2顆大燈遭砸破2告訴人所使用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09年9月13日20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友人住處前109年9月14日2時1分許109年9月14日7時許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後擋風玻璃碎裂3告訴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109年9月17日19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友人住處前109年9月18日3時49分許109年9月18日3時49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前擋風玻璃碎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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