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 許其華
練坤地 共同 賴青鵬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嘉文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707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事補正㈡狀記載之減縮後聲明,核定為00000000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749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
說明:
㈠土地及建物之編號,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03年7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35頁)。
㈡請求返還之土地部分(已扣除編號D、E、F、V、W、X、A6、
A11土地),應依公告現值計算;原告主張依申報地價計算,本院不採。
㈢請求拆除之編號S、L、M建物部分,免與土地併算其價額。
㈣請求遷讓之編號P、Q、R建物部分,應與土地併算其價額。
其中編號P、Q建物,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9785號強制執行事件第3次拍賣底價64000元計其價額;至於編號R為雨遮,價微不計。
㈤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不計其價額。
計算式:
(487地號面積+488地號面積+488之1地號面積+489地號面積+490地號面積-編號D面積-編號E面積-編號F面積-編號V面積-編號W面積-編號X面積-編號A6面積-編號A11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編號P、Q、R建物價值=(7000.31+9675.17+325.61+10000.79+10000.96-3132.27-
114.52-3192.57-2941.18-111.53-2953.7-2492.17-2736.74)*700+64000=19328.16*700+64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