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及88年間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9685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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