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40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王仕文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95年度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聲明人「聲明疑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惟按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聲字第19號判例、73年度臺抗字第2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人所質疑之本院95年度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判決主文為「王仕文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剪刀壹支及記事簿壹本均沒收。」,判決主文文義明瞭,檢察官依照判決主文執行,應無疑義。而細觀聲明疑義狀內容,聲明人非對於有罪判決之主文文義有所疑義,乃係對該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部分有所爭執,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聲明人聲明疑義,於法不合。
四、至聲明疑義狀文末聲請「轉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辦理再審」部分,核非本件聲明疑義案件所得審酌處理,應由聲明疑義人另行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尋求救濟,而非以聲明疑義之方式為之,末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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