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呂芳怡 (原名 呂秋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